1.鉴于现阶段财务状况无法偿还全部
债务,可尝试与债权方协商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或是减免部分债务负担。
2.若对方未同意延期或减免债务请求,进而向我方提
起诉讼,那么在面对
诉讼的过程中,我们需保持积极,全力应对,力求在法庭审理环节达成分期付清欠款或确定还款期限等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3.假设在未获得对方同意延期或减免债务的情况下,法庭未能予以认可。此时将会指定具体期限要求全额偿还债务。但是,如果
当事人具有偿债能力却故意拒绝支付,债权方有权申请实施
强制执行。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这种情况并不会导致当事人被投入监狱,因为
民事纠纷并未触及到
刑事责任的范畴。
4.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若
债务人确实无力支付任何款项,即便对方成功赢得诉讼,法院执行部门亦清楚无财力支持执行工作将难以为继。只有在前述情况下,即虽然具备支付能力却刻意回避还款事宜时,法院才能采行动对当事人进行拘禁(包括
司法拘留或依法依规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之刑事责任)。
5.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政府机构会动用国家权力力量,依据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具体、明确的
执行措施和目标,强制要求
民事责任人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以确保权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执行手段囊括:直接执行财务账户存款、营业收入、资产所有权及实施财物搜查、强制财物交割,以及强制财产腾空、暂时迁离租赁房屋等操作。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