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缺斤少两属于一种侵犯
消费者权益的
欺诈行为。对于购买到重量不足商品的消费者,商家应依据
法规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若此举构成了显而易见的欺诈行为,则商家需按消费者所提出的要求,通过对造成的
损害赔偿的方式,给予至少是消费者所购买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三倍的
赔偿;
此外,如果针对消费者要求的
赔偿金额无法达到五百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商家须支付金额不低于五百元人民币的
赔偿金给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