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罹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
离婚案件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如若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任何形式的调解手段都无法挽回,那么应根据法律规定正式批准
离婚申请。
然而,如果配偶所患的精神疾病程度较轻,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依然稳固,那么也可以考虑维持现有的婚姻状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