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律师在与
刑事被告人进行面谈交流期间,原则上是不得直接查阅
侦查机关所获取并保存的
证人证言的。因为,口供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性
证据材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严谨规定,其收集、审查以及应用都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是审判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管如此,注册律师在与刑事被告人会面交谈之时,是被允许倾听和理解被告人的申述以及辩护理由的。
然而,律师却不具备直接接触或查阅公安机关所编制的证人证言笔录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