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投入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即便是未来被判定有罪而需服刑,其刑期亦是从踏入看守所之当日为起点进行累计计算。
此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而来:“公安机关针对
被拘留之人,若认为有必要实施
逮捕措施,应在
拘留期满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审批。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度延长,最多可达四天。
特别针对那些流寇式
犯罪、屡次犯案或集团式作案的主要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展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人民检察院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之时立即予以释放并将执行状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如案件尚待深入调查且适于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之
强制措施,依法应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