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因涉嫌
盗窃而遭受
刑事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被
羁押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不等;具体来讲,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对已经实施
拘留措施的被拘捕人员采取
逮捕措施时,需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提请审查批准申请,若存在特殊情形,则可将这一批准期限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