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若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那么就应依约进行
工程款项的结算。
然而,如果因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出现变化,并由此引发了对于这部分工程价款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我们应当参照签署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公布的相关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却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的状况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关于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的问题,若是已有
投标单价作为参考,那么就应将其视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纳入到竣工结算之中;反之,若未曾提供任何投标单价,便可采取签证方式将其列入竣工结算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
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