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体系之中,
缓刑与
取保候审被视为两项截然不同的
刑事司法
诉讼程序步骤。缓刑制度的主要精神是对于符合特定前提条件的涉罪人员,可以不对其实施实质性的
刑事处罚,而是通过实施一定期间内的
社区矫正来替代刑期执行。而取保候审,是在法院判决之前或案件审理过程中,为
涉嫌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设立的一种非拘禁状态,通常需要由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作为
保证。这两种制度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缓刑之后若干年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提供了关于
取保候审的规定,指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