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
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必定负有相应的责任无疑,然而责任的具体比重,还需依据其特定情节进行判断和评估。当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伤后,因就诊治病而产生的各类费用及由此导致的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而失去的经济收入(如
医疗费用、
误工工资、护理服务费、通行费、住所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以及必需的营养补给费等),这些
赔偿责任方皆需做出全面且合理的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