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遵循以下严谨规范的流程:
首先,需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其次,该县级国土管理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件,对满足申请要求的用地进行及时的组织和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资料,然后上报同级的人民政府审核并获得其书面同意;接下来,再将此项申请交至设区市的国土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复核;经过市级政府的审查同意之后,才可以向省级的国土资源厅
递交相关申请;
最后,需要由省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正式取得审批通过的许可证。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
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