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地区,针对案件
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办理过程中,我们通常参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范化要求执行。若案犯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该条款所述的某一情况,例如他们预计将会面临较轻微的
判刑处罚、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属于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以及所处的
拘押期限即将期满等等,并且他们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危害,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便有权决定为其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以下是详细的操作流程说明:
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辩护律师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申请材料应当包含申请书、相关的
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等文件。
再次,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后,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取保候审获得批准,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保证金或者提供保
证人,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随时待命,接受
传唤,不得有任何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并且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保证金或保证人就可以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