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拖欠劳动薪酬方面的
仲裁时效,法律设定了为期一年的期限。在此时间范围内,只要
劳动者知晓或有理由推定其权益已遭受侵害时,就应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在
劳动关系存在期间,若因其拖欠劳动薪酬而产生争议,则劳动者
申请仲裁时将不受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约束;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