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当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出于各自的意愿及无偿倾向,向对方赠送了价值昂贵的三金首饰,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
赠与合同所具备的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即双务性、诺成性以及无偿性。因此,在此类情况下,这三金并不被视为
彩礼,而应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赠与。但是,若根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和约定俗成,为了达成缔
结婚姻的既定目标,男方有义务购买此类包括三金在内的首饰
赠予女方,此种情况下的赠与就可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意味着三金本身便应该被列入到彩礼的范畴之中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