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关于营养费、
护理费以及
误工费的具体衡量准则如下:
首先,误工费的金额将基于受损害方患者实际收入的高低而定。
其次,误工期间的认定将依据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来进行。若患者有稳定的劳动收入,则误工费会以其实践中实际上减少部分的
工资作为计算基准;反之,如果没有固定的劳动薪酬,我们便按照患者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总额来进行估算;
此外,倘若患者无法提供具有说服力的
证据来展示其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我们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类似或相仿行业的、上一年度每名员工的平均工资额。
再者,营养费的标准设定在每天约人民币16到20元之间。
最后,护理费主要以护理人员的收费为基础予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