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之后所涉及到的黄金首饰乃是男性在
结婚之前
赠予女方作为聘礼的物品,那么在
婚姻破裂后,这部分黄金首饰通常会被视为属于女性个人所有财产;而倘若这些首饰在女方结婚前即已拥有,那么它们同样应归属女方财产范围内;
然而若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这种情况下,这类黄金首饰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