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抵押物经过拍卖所得之价值仍然无法完全弥补被
担保的债权之际,
债权人有权采取多种策略解决此困境,包括但不限于:执行
债务人的其它资产。倘若
借款人尚拥有可供执行的所有资产,法院有权强制实施对其的查封和变卖程序,以满足
债务偿还需求。
暂缓执行未付债务。在此情况下,若债务人的其他固有财力已然无法满足
债务清偿需求,法院将有可能裁决案件阶段性结束执行活动。
展开与债务人的谈判。债权人可选择与借款方就还款问题展开协商,设定具体的
还款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逐步落实还债事宜。据此达成重新合理安排整顿债务。借款人也可透过与贷款机构协商,通过诸如减少利息率、重新拟定还款方案以及延长贷款期限等手段来减缓还款压力。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借款人还可以尝试申请
债务豁免权。
最后,如果
当事人确实无力支付借款本息,他们亦可尝试与贷款机构商议还款期限的延长期限或者多次分期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有足够之财力却依然拒绝遵守法院的命令,借款人很可能将遭受严重的信用威胁,例如信用记录受损、高消费受限乃至司法拘禁等不良结果。本文所述为相关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说明,若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或渴望得到更为专业且深入的咨询建议,请随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