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可确认为出轨行为提供相关的
证据来源,但其并不能对行为的性质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仅凭通话记录很难直接判定是否存在出轨行为。毕竟,通话记录仅仅能够反映双方曾经发生过通话行为,而若无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电话录音等)加以辅助,则无法确定通话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
出轨证据,但是法院并不可能通过通话记录就认定出轨这一事实。因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打过电话,除非有通话内容的录音进行佐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