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以下事项:
首先,在总
承包人欲对施工建设中的
建筑工程实行分包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方的批准,并且总包合同中如果已有特别约定的话,则可以不需经过发包方同意。
其次,总包单位必须全力以赴地完成建设项目的核心环节,对于非核心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则可根据该工程的科技需求,选择将其转交给
营业执照符合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来承接。
再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整个
承包工程的某项或者某些板块发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分包单位,但绝不可将所有工程都进行分包。
最后,分包单位必须独立自主地完成被分包的工程任务,不得再次进行分包。
然而,对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测试、压力测试、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以及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则不受此限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切实维护发包人的权益,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最终成果向发包单位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