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
抵押汽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潜在的风险:
首先,作为
抵押物的车辆,其所有权并不完全归属于投资者,因为贷款机构仍然保留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对于此种车辆而言,往往还涉及到其他的抵押或债权关系,使得车辆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
再者,由于已经被设定为抵押财产,这类车辆是无法进行
过户交易的;
最后,当涉及到办理保险、
机动车年审等手续时,由于车辆本身存在的抵押问题,可能会导致相关资料的缺失,从而增加了办理手续的难度和复杂性。
《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