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人身陷
起诉,面临
刑事拘留之时,其即具备了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此阶段,除律师以外,任何人不得担任
辩护人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在整个侦查进行期间,被告人均可随时委任律师为其辩护人。因此,律师早些时候介入手头的案件便可留给他们充足的时间,使其对案件了然于心,从而能够做出充分且详尽的准备工作,为
当事人提供强大而有力的辩护支援。反之,如果律师后期才介入案件,那么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的能力将受到很大限制,以至于案件审理进入后期阶段时,其执行辩护任务的处境将会显得颇为被动。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