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并无
撤诉之权,原因如下所示:
首先,强奸犯系属于社会
公诉案件的范畴之内,此种类型的案件并不允许受害者选择撤诉。尽管受害者能够通过
证言证实其在案发之时并非处于被强迫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并因此不构成
犯罪,然而这种情况并不等同于撤诉行为,而是案件事实被澄清后的结果;
其次,若公安机关已对该类案件进行了
刑事立案,除非出现嫌疑
人死亡、案件不构成犯罪或者
证据不足等特殊情况,否则此类案件将不会被撤销。即便受害者提出撤诉请求,公安机关亦不会予以采纳,因为
刑事案件中是否追究
刑事责任并不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愿意追究,而这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