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到
刑事犯罪案件的
家庭成员可能会与受害者建立联系,前提是必须获得侦查机构的明确批准和许可,方可进行此类接触活动。关于对受害者进行
经济赔偿以减
轻罪责的问题,如果相关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
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且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请求,那么有可能使其
基准刑罚降低40%或以上;若已作出相应赔偿,但尚未收到受害者的谅解声明,则可将基准
刑罚降低30%左右;而在既无赔偿又未获得谅解书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将基准刑罚降低至20%及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