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后,其相关的房屋
拆迁当事人都需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有任何形式上的反悔举动。
然而,鉴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所牵涉到的
法律关系较为错综复杂,因此若在以下几类情况下,《房屋
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被推翻或是修改的。
首先,如果本次房屋拆迁的实施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而该项行政许可行为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
违法,那么依据此种情况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便会受到质疑,当事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予以确认无效。
其次,如果本次房屋拆迁的实施依赖于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但该房屋评估机构并非依法选定,或者该房屋评估机构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工作,亦或者房屋评估结果明显存在不公允之处,那么当事人同样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