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即第六十七条,倘若在某案件中,嫌犯或被告之人身自由被剥夺至法定的
羁押期限已满,然而该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且有必要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时,则可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达上限,而案件仍未告终结,同时满足其他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那么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