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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即第六十七条,倘若在某案件中,嫌犯或被告之人身自由被剥夺至法定的羁押期限已满,然而该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时,则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达上限,而案件仍未告终结,同时满足其他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那么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羁押期算不算正在服刑有规定吗
需注意的是,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被捕后的拘留时间可转化为刑期予以抵扣,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拘留期限都能如此处理。具体而言,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因违反法律条文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那么他们已经接受的拘留时间将会折算成相应的刑期;另一方面,如果他们面临的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那么他们在被捕后所接受的拘留时间将无法折算为刑期。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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