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刑事拘留期限的常规设定通常为三个自然日,若遇到特殊情形则最多可以延长至四个自然日。
然而,对于那些存在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的
犯罪嫌疑人,其最长
拘留时间则可达到三十个自然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拘留期限并非一成不变的,实际上
拘留的释放时间有时的确会超过五个自然日后才得以进行。这是因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发现
证据不足,或者得出结论认为并没有必要对该嫌疑人予以
刑事追责,此时这类案件的嫌疑人就有可能获得提前释放。举例来说,如果查明嫌疑人确实无辜,或者其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属于极其轻微,根本无法构成
犯罪,那么公安机关便应当依法立即解除对其的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