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所发生保险事件尚未列入保单规定之保障范畴之内;
第二,在保单生效起始阶段设置有等待期免责条款,即若在此期间内出现风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据此不予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保单中明确列明的免除责任事项;
第四,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以及第五,若投保人为自杀行为或
故意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