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裁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告无需再次承担缴纳
诉讼费用的责任。
依据我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相关规定,原告在提起上诉时需先行支付诉讼费用;
然而若经
二审法院裁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则原诉讼费用应予全额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自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
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