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经济补偿金中的“平均
工资”是以该员工在过去一个完整财年内的整体收入为基础来展开核算,这里所提及的收入不仅仅包括员工已实际获得的工资,还包含了个人承担的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及纳税金额在内。换言之,我们所说的这个“平均工资”实际为员工每个月应领取的薪资总额扣除相关
税费之后剩下的部分。
关于这项制度设计对于雇主企业以及其员工而言,是否公平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答案。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关于具体
补偿金额的确定,也允许
当事人自愿从商协商解决,只要双方均满意达成的共识即可。然而在正式签订协议之前,请务必遵守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应当依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长度为依据,每满一年即发放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作为补偿。若劳动者服务期超过半年但未达一年,则将员工的服务年限视为完整一年,按照一年计发;
相反,如员工服务时间低于半年,则视为半年,仅发放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达到或者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
月工资三倍之上,那么其接受经济补偿时,补偿金额就应该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给予发放,且补偿期限的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同时,本条款中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所有离职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尚未领取的十二个月内的总收入除以十二所得出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