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往医院办理
病历打印业务时,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点材料预备工作:
首先,必须持有患者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诸如显示真实姓名和照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若是由患者指定的
代理人进行申请,那么这位代理人身分的合法性证明,连同能够明确指明
当事人与患者之间关联性的法律文件,比如户籍证明或者经过公正认证的委托
代理协议,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在办理过程中,病历相关的材料,如出院诊断证明、
医疗费用收据等,也同样需要提交给医院予以审核核实。
最后,若为保险机构申请复印病史资料,除却上述提到的材料外,还有额外的
保险合同副本以及
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至于
司法机关的请求,他们也同样需要提供司法机关的正式公函,并且其中必需包含
执行公务人员的合法
身份信息。请广大市民朋友们注意,由于各个地区以及医院的实际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您着手准备材料以前,建议大家先向相关医院的官方部门咨询确定更准确详细的申请要求,以便提高办事效率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