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递交申请书:
申请仲裁必须以
书面形式进行,且应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复制相应份数;
同时,所有文件都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
2.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过程如下:自收到
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仲裁委员会应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相关案件的决定。
3.
开庭审理的相关事宜:
仲裁庭需在开庭前五日通过书面方式预先通知双方
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日期和地点。
4.
仲裁调解程序说明:仲裁庭在处理
劳动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调解,在对事件真相有明确了解后,促使各方在自愿情况下达成共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