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犯罪所应承受的最严峻惩罚为
轻罪(即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情形下,那么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适用的
追诉时效时限便是以五年为标准;若涉案者的法定最高
刑罚为第二等级重罪(即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那么在此类情况下,
刑事诉讼的
追诉时效期限则会定为十年;
再次,如果涉案者所受的最高
法定刑罚属于第三等级重罪(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列),那么对应的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期限就应当设定为十五年;
最后,如要对法定最高刑罚即为无尽期
徒刑与极刑(即
死刑)的案件进行追诉,其涉及的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期限将被明确定义为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