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种费用将被视为不具备报销资格:
首先,就诊过程中产生的
交通费和急救车费;
其次,包括空调使用费、电视
租赁费、电话通讯费、婴儿保温设备费及食品保温设备费等在内的各类杂项费用;
再次,陪护人员的薪酬、护工服务费、个人卫生
护理费以及门诊煎药服务费等;
此外,还包括膳食费用、文娱活动费用以及其他特殊生活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在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
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