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参与
投标的企业以低于其真实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的行为,这种做法无疑对规范的招投标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同时也伤害到了那些以合理价格参加投标的企业的权益。进一步来说,这还会影响到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从而违背了我国《
招标投标法》所设定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因此,基于以上原因而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被视为无效。
2.如果已经中标的项目已经开始施工,那么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按照市场价格来支付相关款项。
3.在中标价格明显低于实际成本的情况下,即使项目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获得合格评价,
承包商仍然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然而,承包商必须对涉及案件的工程成本进行严格的
举证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