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明确了解,发票并非
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必要凭证,仅凭有效的保单便足以向保险公司提出
赔偿申请。在此我们建议您尝试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您亦可考虑通过
司法途径来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您需联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请求他们协助撰写一份明确表明您已于
社会保险局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携带此证明前往社会保险局进行盖章确认。
其次,您还需要前往保险公司办理发票的补发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发票一旦遗失,保险公司并无权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内部系统会完整地保留每位投保人的缴费期限、缴费记录,以及所购买保险产品的
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然而,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提交索赔申请时尽可能提供发票作为辅助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
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