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追诉时效问题的计算法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在常规条件下,
追诉期应自
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也就是指从
犯罪行为已然完成或者实践中止的那一刻起进行推算;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呈现出持续状态,那么追诉期则应当以整个犯罪过程的终结为起点来进行计算。换句话说,如果犯罪分子持续地实施同一种罪行,那么追诉期将从他们最后一次实施该罪行的行为结束之时开始计算;
再次,如果犯罪行为仍然保持着持续状态,那么追诉期同样应该
从犯罪行为的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后,如果在追诉期内再度发生犯罪行为,那么前一次犯罪的追诉期将会
被打断,并从后一次犯罪行为的完成或者实践中止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一次犯罪以及后一次犯罪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犯罪并无任何限制,无论是严重的犯罪还是轻微的犯罪,亦或是前后两次犯罪是否属于同一
罪名,只要再次触犯新的罪行,那么前一次犯罪所开始计算的追诉期便会被打断,并从后一次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