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支付款项是否符合
行贿罪的
犯罪构成,必须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剖析。在某些特定情境中,倘若
行为人为追求非法权益,由于某种原因而被迫接受他人给予的财务,并且凭借其职务上的特权或其他
违法手段加以利用,则此种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
罪名成立。
然而,若行为人并未主动向他人索要或是要求收受财物,而是因外界压力被动地接受,且在此过程中并未借助职务上的特权或其他非法手段,那么此类行为或许并不足以构成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