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传授犯罪方法罪以及
教唆犯罪的联系和区别过程中,我们应该着重关注的是这两种罪行在
犯罪构成方面的显著差异。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
行为人以故意心态向他人传授各种
犯罪方法所构成的罪行;而教唆犯罪则是指行为人为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坚定其犯罪决意而故意进行诱惑或引导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倘若教唆行为内容具体详实并明确无误,足以使他人实施特定的
犯罪行为,并且教唆者对于被教唆者将依据此种教唆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知,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同时触犯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两个
罪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究竟应认定为教唆犯罪单独成罪,还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单独成罪,抑或是按照想象
竞合犯的理论,选择对其中一个较重的罪名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