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存款是否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们需首先观察双方对于此事宜是否有所约定。若存在约定,则应依照事先约定的规则予以解决。
如若无约定,便需要根据存款的原始来源来进行详细的界定。举例来说,如果存款源于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的一方个人所获收益,毫无疑问地,这部分存款应当被划归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范畴;
然而,若是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夫妻二人经过携手共创所得的共同收益存款,则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