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探讨的分离交易型可转债,实质上是发行人在特定情况下将公司债券以及认
股权证这两种金融交易工具捆绑发行并同时推向市场、允许投资者进行分拆单独交易的特殊类型的公司债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企业如欲发行此类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需要遵照增发股票相关
法规的常规要求外,还必须严格符合以下几个更为具体的条件:
首先,公司的净资产在近期经注册会计师审核过的财务报告中最低要达到人民币150亿元;
其次,近3年会计期间的可分配利益年度均值不少于同等期限的公司债券的年利息数额;
最后,近3年会计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水平也要高于同等期限的公司债券年利息数额。
然而,对于明显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述条件的公司则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
金融债券;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