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伤情鉴定时,是有具体的时间要求的。对于轻重伤的评定来说,患者通常在出院之后便可进行鉴定;
然而,涉及到诸如关节等关键部位功能的损伤情况则需要患者在出院后的三至六个月内方可进行鉴定。针对骨折病例且需使用钢板固定、同时还影响到关节功能的状况,则需等到患者完成钢板拆除治疗并治疗终结后的三至六个月内方可进行鉴定。一旦收到鉴定申请,我们会在七天之内出具鉴定结果报告;若遇到复杂或疑难案件,最长处理时限为十五天。如需补齐相关材料以供参考,那么所需的时间将自补充完成之日起另行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