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形首先,如果在抵押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以办理
抵押登记作为其生效条件的话,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得知,除法律另行规定或者合同双方
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之外,不动产
物权合同在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具有了
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这意味着除了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情况以外,设定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约定并将其确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此种特殊情况之下,由于未能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而使得抵押合同无法生效,那么按照民法典的上述条款,对于负有办理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则必须承担起
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我们还需注意到,若登记过程需要合同双方积极合作配合方能顺利完成,那么建立在这种条件之上的情况,则意味着办理抵押登记是属于合同双方的共同义务,一旦出现任何问题,双方都可能存在着过错,因此,他们都应该各自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
抵押权设立须经登记,也就是说抵押登记应属抵押
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如因抵押
合同债务人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
债权人可以向抵押合同
债务人主张
违约责任,包括要求抵押合同债务人继续协助其办理抵押登记,或
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