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乃指广告信息纯属虚构,或具有易导致误解之倾向;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商品宣传之内容与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品质相去甚远;
其次,此类宣传有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之人对商品的真实状况产生
误判,进而影响其购买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
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
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
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
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
虚假仍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