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虽可选择自主决定退出项目运营,但应确保在终止业务过程中,能及时向业主发出其退出之预警提示,自退出决策宣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启动并完成各项业务的交接工作;在履行退出程序时,务必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整个交接过程的稳定进行,同时将所有涉及的资金、物资以及各类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手方;在正式退出所负责的小区之前,必须
保证持续为该小区提供优质的服务,严禁擅自降低服务标准、裁撤服务项目或者缩短服务时间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