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拘留:最低执行时间为一日,但通常不超过十五天;若合并其他
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则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
刑事拘留:最短的执行期同样是一日,然而其最长期限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进度可能长达三十七天。
3、
司法拘留:其最短期限亦为一日,且最高期限可达十五日。在此期间,被司法拘留者将由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监管;对于该处理结果存在异议者,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请复议请求。在
拘留期内,也有可能由法院作出提前释放或者到期释放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