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有关规模的评审标准:
1)凡涉及制造产品或提供应缴赋税的劳务活动,并且以该类业务为主同时兼顾货物的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纳税人(符合50%比例的范畴),其年度应缴赋税销售额如大于等于500,000人民币,即可被认定为通常意义上的“
一般纳税人”;
2)对于那些专注于货物批发或零售领域的纳税人来说,如果他们的年度应缴赋税销售额超过了800,000人民币,那么也将具备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针对应缴赋税的服务项目,如果其年销售额达到5000,000元的水平(注意,这是不含税销售额),则将被归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之内;关于“应缴赋税的服务项目年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在过去连续12个月的经营周期中,所提供的各类交通运输及现代综合服务所产生的累计应征收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了全部单项的免税以及减税销售额。
其次,考虑到纳税人的性质及其会计核算是评价的重要因素:
1)若年度应缴赋税销售额高于
小规模纳税人划定的标准,但是属于其他个体工商户类型的人员(即自然人),那么他们仍然需要依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缴纳赋税;而对于非企业性的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缴赋税业务的企业而言,他们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按照小型纳税人的标准进行纳税。
2)对于那些年度应缴赋税销售额尚未达到标准线并在此期间刚开始执业的纳税人来说,如果他们拥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且会计核算流程严谨规范,而且能精确地提供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的数据,那么他们便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十一条
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
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