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案件终止
执行程序之后,尽管最终程序已经结束,然而法院并未停止对该类案件的
强制执行权。案件终本仅仅是暂时性地暂停了案件的执行程序,而并不代表
被执行人已被赦免其法律上所应承担的义务。在此期间,针对被执行人可能采取的部分措施,例如确认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是对其进行消费限制等,均依然具有
法律效力。如果
当事人发现有任何能够再次执行的财产,他们皆可按照规定随时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使得案件重新回到强制执行的轨道之上。与此同时,执行部门还会确定性地通过全方位的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来检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状况,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法院有权直接依职权
恢复执行。因此,这种终本并非意味着对被执行人的放任不管,反而是为了确保在未来某一时间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完全履行责任的能力后,法院仍有权力继续对其
追责。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
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
执行法院可以依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