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
法规规定,
被执行人每年均有可能遭受一次
拘留处罚。倘若被执行人明知自己具有执行能力却视若无睹,规避或拒绝履行法院所做出的裁决或判决,这便构成了
司法拘留的适用情形,通常每次时间长达15日,且在法律层面并未规定拘留次数的上限。更为严重者,还将面临
刑事指控和
判刑的后果——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已经明确设立了“
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决罪”这一
犯罪行为。当然,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其一,其本身具备切实可行的执行力却故意逃避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
其二,未能按照法院相关通知要求如实申报自身财产状况或者提供的报告存在瞒骗成分;
其三,采取
暴力或其他恶劣手段阻挠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
恶意串通,通过
诉讼、
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