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自行进行协商。在处理此类
纠纷中,优先考虑的办法就是由双方自行进行协商和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和解方式需要建立在相互愿意的基础之上,如果某一方并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无法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便有权选择通过调解或者仲裁途径来解决争端。
2.调解程序。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域内的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这一程序具有无偿性和平等性,只有当双方都表示希望进行调解并得到了调解机构的认可之后,才能够启动该程序。
此外,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涉及到
集体合同的履行问题,则并不适用于此种调解程序,双方需要直接
申请仲裁裁决。
3.
仲裁程序。假如在经过调解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那么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所在地区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申诉。同样,任何一方也有权利直接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
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
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