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语言骚扰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尽管此项行为本身并未达到
刑事犯罪的程度,但却应负起相应的
民事责任或接受违反行政
法规的轻微
处罚。
然而当骚扰行为严重到某种地步时,便有可能符合我国
刑法中针对
寻衅滋事罪的
定罪标准。例如,当针对他人进行长期辱骂或恐吓,予以社会大众恶劣影响的情况出现时;控告者若持有
凶器对他人进行辱骂或恐吓的行径;抑或是辱骂和恐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落街头的乞丐、
退休老人、孕妇、
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乃至由此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景。又如在对方并无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口头或实际行动对他人实施不当言辞或举动,或者是利用地位上的优势对其进行性骚扰,那么这类
行为人就必须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必然遭受行政机关的子罚,而对于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行为,必将依据我国刑法中的强制
猥亵罪进行定罪和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